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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王澄歡
被 告 鄭聖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作為經營娃娃機台生意之用,每月租金14,000元,並應於每月1日給付。
詎被告自112年9月起至同年00月間積欠4個月租金,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此情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更正後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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