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15,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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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號
113年度重全字第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3樓,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士林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有如上述,是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自應一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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