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175,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 告 趙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