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265,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曾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1 2227元 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2 5703元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1萬0169元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