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28,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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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莊美端
被 告 彭閔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被告彭閔新之住所或居所,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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