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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謝勝偉
劉育辰
相 對 人 陳美滿
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伯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陳美滿參加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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