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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號
原 告 邱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PTT ID:checheliao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被告PTT ID:checheliao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固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PTT ID:checheliao,惟本院前函詢批踢踢實業坊查詢checheliao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迄今未獲函覆,足認原告未依首開規定特定起訴對象,應予補正;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從而,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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