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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號
原 告 邱玄
被 告 PTT ID:checheliao(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起訴對象之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迄今未遵期補正,依首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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