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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鄭承博
被 告 廖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30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而於民國111年1月16日19時許轉帳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被告申辦帳戶內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原告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至於原告另請求734元,並稱此部分為利息及請假出庭損失,惟並未提出具體計算式及相對應證據資料,自難憑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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