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71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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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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