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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吳素麗
被 告 趙高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等語。
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設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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