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838,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唐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