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程偉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約定遲延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表示異議,並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提出其他具體理由及證據,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及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