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號
原 告 廖唯詠
被 告 黃詠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83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2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1年5月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復被告到庭表示出獄後會償還,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