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227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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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卓良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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