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24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蔡志宏
被 告 柯凱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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