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271,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陳俊義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 告 蔡政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雖主張其車輛遭被告蔡政順駕駛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碰撞受損,請求被告給付營業損失、車損修復費用、租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萬元。

惟查,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灑水車)車主並非原告,原告復未到場或具狀證明已合法受讓該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無權向被告為車損及相關費用之賠償請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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