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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翰徽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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