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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蔡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少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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