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297,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7號
原 告 鎧陽精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筠
訴訟代理人 劉季花
被 告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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