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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8號
原 告 曾玉華
被 告 莊文樹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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