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33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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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吳少龍即吳少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少鈞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少鈞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吳少鈞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詎未依約繳款,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9029元及約定利息。

嗣吳少鈞於民國107年3月10日死亡,被告為吳少鈞之繼承人,迄今亦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被告依法應於繼承吳少鈞之遺產範圍內,對上開款項負清償責任等情,業據提出萬泰銀行/京華城京華卡簡易申請書、萬泰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107年6月8日公示催告公告、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遺產清冊、帳務明細、信用卡帳單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然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吳少鈞於107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吳少鈞之債權人,應於107年6月8日起6個月內向其繼承人申報債權等情,有前揭證據資料在卷可參,參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已於上揭期限內有申報本件債權,且為繼承人所知悉,則依前開規定,原告僅得於被告繼承吳少鈞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行使權利,而非就被告繼承吳少鈞之全部遺產範圍內行使權利。

是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及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吳少鈞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錢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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