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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林明聰
被 告 梁劍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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