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347,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涂雲傑
被 告 林俐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186元,及其中2萬6,157元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