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357,2024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戈恆禮
被 告 林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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