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 告 許鉅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士小字第233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106元,及其中19,612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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