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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鍾宇軒
被 告 蘇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係民國101年8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11年11月25日受損時已使用逾4年,零件固已有折舊,惟根據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本件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100元(含工資4,100元、烤漆10,000元),其中並無零件費用之支付,自無零件折舊之必要,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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