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47,2024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7號
原 告 梁綸格
被 告 丁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致原告受騙匯款新臺幣1萬5000元,受有該財產損害等情,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請求被告負該受騙款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自被告受合法催告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是原告主張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算,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被告固辯稱出借帳戶只過3天,帳戶就被鎖起來,直至被通知才知道出問題等語,惟被告疏未注意保管自身帳戶,致該帳戶淪為詐騙人頭帳戶,且經刑事法院認定涉犯幫助洗錢罪,已如前述,自無從解免或減輕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