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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潘俐君
被 告 施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七○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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