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60,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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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詠芯(原名彭詠威)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際胖胖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多位被告,住居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應由同一事實該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而原告營業所在之新北市新莊區既為網路所及之地,得以連結上開網頁,則該所在地為上開侵權行為結果地之一,其管轄法院即本院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主張其因照顧家人,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整體考量兩造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利益,如被告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以直接審理時,被告並得於收受開庭通知書送達後3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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