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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78號
原 告 林文鋒
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法律依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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