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75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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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葉秋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

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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