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791,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91號
原 告 卓曉君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 告 高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定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車輛於民國000年0月間出廠使用,至112年9月25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0088元折舊後為1010元,加計工資1萬1500元,合計修復必要費用共1萬2510元(計算式:1010元+1萬15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25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