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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林陳沅
原告與被告卡多利商號即黃信元、丘力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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