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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852號
原 告 張庭凱
被 告 RUKOYAH(中文名:露卡亞,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20時許,因操作永豐銀行ATM轉帳不慎,而自其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匯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上開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該筆轉帳金額之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萬9,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資料為證,並有永豐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及內政部移民署檢送被告之居留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權源受領1萬9,000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損害,其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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