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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931號
原 告 河景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昌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任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於原告所屬河景站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地下一樓,為節省等待車梯升降時間,先按汽車升降梯按鍵呼叫升降梯後才去開車,致車輛尚未抵達升降梯前,升降梯滑門(下稱系爭滑門)即已緩慢降下,被告則疏未注意系爭滑門正降下中,仍持續倒車而撞擊系爭滑門,導致門體變形卡住無法升降,嗣後雖有請廠商緊急簡易排除故障情形,惟系爭滑門之門體變形狀態依舊明顯,升降過程有異音產生,經廠商評估現況不正常使用可能導致加速周邊相關零件損耗,若要回復原狀僅能更換新門,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伊承認疏失,伊願意賠償,只是賠償的程度,系爭滑門感應器於本件事故前已被撞歪,若感應器失靈,社區是否也要負一半的責任,且伊的車輛僅撞擊系爭滑門之一小部分,且發生事故至今已514日,已使用約2萬多次,系爭滑門亦未有問題及故障,原告請求告賠償全新的滑門並不合理等 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因過失駕車碰撞系爭滑門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原告主張,應堪信實。
至被告抗辯系爭滑門感應器於本件事故前已失靈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同法第213條、第215條亦有明文。
且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原告主張系爭滑門受碰撞後門體變形,僅能更換新門乙節,業據提出凌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為證,而依公司之函文說明:「⒈快速捲門材質為鍍鋁鋅材質,因快速捲門經撞擊後,因門片變形導致運作時垂直水平受阻時,會造成馬達運作時動力變大、內部彈簧損耗,恐影響設備正常使用壽命。
⒉如上述說明,鍍鋁鋅材質捲門是無法修復鈑新,需更換整樘捲門片,無法部分更新。」
,並有系爭滑門照片可佐,應認系爭滑門之損害確有不能回復原狀之情事;
至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安全捲門行估價單,並無法證明系爭滑門之門板經修理後確可回復損害前之原狀,自無可採。
而依原告所提前開公司工程報價單所記載更換系爭滑門之費用為53,025元(鍍鋁鋅捲門46,725元、拆卸安裝與測試完成6,300元,原告僅請求53,000元),並參以原告自承系爭社區已落成3年多之情,應認系爭滑門於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3年,其更新門片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故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動門設備及其他房屋附屬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6,鍍鋁鋅捲門費用扣除折舊之後,應為23,389元(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6,300元,合計為29,689元。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56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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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725元×0.206=9,625元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725元-9,625元=37,100元第2年折舊值 37,100元×0.206=7,643元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100元-7,643元=29,457元第3年折舊值 29,457元×0.206=6,068元第3年折舊後價值 29,457元-6,068元=23,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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