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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潤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解元文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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