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調,17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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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簡于媗
相 對 人 辜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2,040元匯入被告所開立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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