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調,69,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蔡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期買受機車未繳清價金,依借款契約暨買賣價金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價金。

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

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所在戶籍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