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楊淑雯
相 對 人 曾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匯款錯誤至被告名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匯款。
經查,被告遷出國外,其最後國內戶籍即住所地在臺南市下營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
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國內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