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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30號
原 告 盧永士
原告與被告李文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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