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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即 上 訴人 曾柏盛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鍾寧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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