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163,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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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楊献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又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村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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