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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傅筠筑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俊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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