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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何秀珍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誰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重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收受裁定後並未提出抗告而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故原告仍應先補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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