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35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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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顏金源
原告與被告賴俊義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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