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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茗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碩賢
上列上訴人陳茗宸與被上訴人王碩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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