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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林國龍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全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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