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471,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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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陳金苓 
被      告  廖元慈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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