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陳少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